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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发布时间:2011-10-31 11:23:57 浏览次数:103次 文章来源:原创
2011年10月9日,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廊政办[2011]70号文件,印发了《关于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这一文件的下发大大地推动了廊坊市供销社系统基层组织改革创新,对于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必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廊政办[201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7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的意见》(办字〔2011〕105号)精神,充分发挥基层供销合作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大力提高其为农服务能力,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的重要性
基层供销合作社是供销合作社的基础,是政府与农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也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对于活跃农村市场,完善流通体系,拉动农村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构建以合作制为根本,以农民为主体,民主管理、民主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合作发展的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也是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精神,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努力把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推向深入。要根据农民需要和市场要求,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调动供销合作社系统员工积极性,通过重新建设或对原基层供销社进行改造等多种方式,努力打造农民占多数、经营性、公益性兼具的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推动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在繁荣农村经济、服务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把基层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目标,以领办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切入点,通过理顺体制,创新机制,多渠道、全方位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基层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和机制转变,大胆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通过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提高基层供销合作社经营的规模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逐步建成经营组织完整、发展能力较强、服务功能多元,经营性与公益性相结合的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使之真正成为区域内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纳入当地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新农村建设总体部署,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农民主体,农民社员数量要占主要比例,农民身份的社员、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农村企业法人、农村“两委”负责人等,经履行选举程序可以担任基层供销合作社主要领导职务;坚持供销合作社主办,各级供销合作社特别是县级供销合作社,要结合基层实际,加强具体指导和落实;坚持部门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企业改革、兴办实业、项目开发、融资担保、建设用地等方面做好引导,给予支持;坚持市场化运作,多元化投资,企业化经营,规范化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发展,实现共有、共管、共享的目标。
(三)目标任务:自2011年起,争取用三年时间,在全市90个乡镇全部建立起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做到农民靠得住,政府用得上,经营服务好,带动能力强。其中,2011年建设30家,2012年建设30家,2013年建设30家。
三、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的主要职能
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是党委、政府与农民群众联系的桥梁与纽带,是供销合作社的基础和为“三农”服务的综合平台,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一是引领合作职能。协助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拟定本乡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划,指导和引领区域内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推动农民在生产、加工、流通等领域的联合与协作,带动农民进市场,促进农民增收。
二是经营服务职能。负责在本行政区域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工程,建设终端网点,积极开拓市场,衔接产需,引进项目,搞活流通,努力成为当地农村流通的主导力量。
三是公共服务职能。兴办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服务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统筹发展,通过整合当地资源,开展信息、技术、资金、信用担保、教育培训等社会化服务,为农民生活提供安全、周到、可靠的服务。
四是政策执行职能。当好政府农村工作的助手,承担乡镇政府委托的任务,向政府及时反映农民及合作经济组织的合理诉求,争取政策支持。
五是沟通协调职能。负责协调组织区域内农合组织、民营企业、农民大户等服务实体的项目推荐工作,争取相关政策、资金支持。
四、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的主要形式
各县(市、区)要尊重基层和农民群众的意愿,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多种形式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
(一)重新建设。重新组建的方式是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体制改革的主要形式。对没有基层供销合作社的乡(镇)要抓好重建,以“开放办社”为思路,采取重建设施、依托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方式,重建和恢复基层供销合作社。新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要依法制定《章程》,明确体制性质、组织原则、组成方式、管理制度等,确保规范操作、科学运行和健康发展。采取股份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方式,吸纳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经营大户加入,并成为主要成分。
(二)改造重组。对基础薄弱、改组改造后资产剩余不多、人员很少、经营严重萎缩的基层供销合作社抓好重组,要通过开放办社,整合社会资源,破解发展的资金、人员瓶颈,壮大基层社服务“三农”功能。一是能人兴社。可以吸纳政治觉悟高、致富能力强的农民企业家、农村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村委会领导人等进入基层供销合作社。通过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捆绑发展,增强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实力、活力和为农服务能力。二是合作强社。可以投入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剩余资产,吸收原供销社职工、经营大户、种养、加工大户、农村能人,按照合作制原则,合资组建混合所有制性质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进而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各类经营服务活动。
(三)扩充提升。对原来实力较强,改革后保留了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框架,能正常经营且服务功能发挥较好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要按照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的标准,抓好巩固、完善和提高。配合小城镇建设、新民居工程建设,通过开放办社,吸纳社会资金、人才,积极建立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创新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围绕当地的主导产业领办专业合作社(协会),建立“农合联”乡(镇)分会。把基层供销合作社打造成集基层供销合作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农合联乡(镇)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四位一体”的基层为农服务组织。在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通过有组织的吸收农民加入,密切与农民群众的经济联系,改善基层供销合作社成员结构,发挥为农服务的示范作用。
五、加强对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是关系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涉及面广,推进难度大,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大力支持,确保全市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供销社、工商局、财政局、发改委、国土局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供销社,办公室主任由县供销社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乡(镇)政府也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将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纳入当地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统一进行指导和推动。
(二)加大支持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企业改革、兴办实业、项目开发、融资担保、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要依法准予注册登记;市、县财政部门要对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给予支持,对达到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标准的,经考核验收,要给予一定的奖补支持;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土地依法进行确权登记,所谋划的服务“三农”项目建设用地,优先纳入用地计划;供销部门要把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作为当前工作重点,认真组织,加强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改革,形成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各项任务如期完成。要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供销合作社承办有关惠农项目工程,支持和鼓励农民中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经选举担任基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领导职务,支持和鼓励基层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优秀人才经选举进入县级供销合作联合社理事会,担任领导职务,履行相关职责,以增强供销合作社中农民的代表性。同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保护基层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严禁无偿划拨、平调、拆迁、随意处置供销合作社资产,严格防止资产流失,确保基层供销合作社资产的增值增效,为服务“三农”发挥更大的作用。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供销合作社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遇。要支持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开展资金互助和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乡镇政府作为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的直接领导者、组织者和推动者,要积极支持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组建“农合联”分会或办事机构,帮助协调关系,解决问题,为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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